Article 11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