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办学规模、标准、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