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九十日内,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报建材料、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证件原始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