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调解决。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