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第九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向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复处理情况。司法建议书以及答复应当抄送市场监管部门,纳入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