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第九十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予以公开谴责:(一)逾期不答复函询的;(二)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