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予以公开谴责:

(一)逾期不答复函询的;

(二)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