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第八十九条有效因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调查、提供信息资料,并可以函询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接到函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自接到函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