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因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调查、提供信息资料,并可以函询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接到函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自接到函询

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