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六十六条有效食用农产品个体摊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实施食品安全自我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