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