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四节 应急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人民政府或者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