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事项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以及运行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生产经营环境情况;

(五)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