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三节 日常监管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事项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以及运行情况;(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四)生产经营环境情况;(五)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七)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