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持等落实到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