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二节 食品检验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年度食品抽样检验计划。年度食品抽样检验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样检验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种类;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以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