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一节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第二十二条有效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产生食品安全危害,需要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国家制定或者修订标准前,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