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点研究在下列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制定深圳标准:

(一)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

(二)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

(四)地方特色食品;

(五)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

(六)检验检测方法;

(七)其他有必要制定相关标准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