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

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