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抵押置换房屋或者配建用房的,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销售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