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除建筑物之前未进行备案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未按要求备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