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二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等,实施主体不得销售或者用作抵押。实施主体未按照要求完成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等配建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