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四十六条有效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采取修缮、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或者改变功能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对建成区进行重新完善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