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是指通过综合整治方式难以改善或者消除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需要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原有建筑物,并按照规划进行重新建设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