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九条有效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草案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将该单元计划向社会公告,并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