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八条有效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时,城市更新单元内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合法用地比例、建筑物建成年限等应当符合规定要求。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建筑物建成年限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合法用地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