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城市更新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等环节以及对搬迁补偿方案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