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未采取牵引等安全措施的,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