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居民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