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八条有效在网络建设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一)编造、发布和传播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二)擅自泄露、传播他人信息和隐私;(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