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社区生活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占用居民区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作物、饲养畜禽、停泊车辆、晾晒堆放物品;

(三)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不采取牵引等安全措施,不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等环境污染;

(五)占用、堵塞、封闭楼道楼梯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标准及种类,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