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以谩骂、起哄、吹口哨、喝倒彩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四)在公共场所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五)在遇有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六)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商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电影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和其他设有禁入标识的场所或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