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公共卫生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三)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居民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四)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五)随意倾倒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六)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