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