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进行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毁坏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