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存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的挖掘和研究,编纂、出版、制作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等,推动红色文化的弘扬和传承。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