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存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的挖掘和研究,编纂、出版、制作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等,推动红色文化的弘扬和传承。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