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诚信施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公职人员守法、诚信教育,提升公职人员法律和诚信意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