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年度目标考核。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