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