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的,由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