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