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的,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变更信息或者书面告知,并告知社会信用主体。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在收到变更信息或者书面告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