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社会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等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