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网站依法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公开自然人相关信息,应当依法或者经本人同意,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