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网站依法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自然人相关信息,应当依法或者经本人同意,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