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三十三条有效选民登记可以设立登记站,也可以按户进行。职工凭职工名册登记。城乡居民有户口的,凭户口册登记,没有户口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劳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对外地来的人员经公安部门注册,有居住证的,可以在居住地的选区登记。户口迁入、迁出,其手续在选举期间尚未办理完毕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城镇建设动迁人员,由原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