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促进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鼓励研发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和康复器械。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