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第四十八条有效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促进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鼓励研发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和康复器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