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开设中医药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优化中医药专业课程结构,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本市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