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学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支持中医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培养引领中医药理论研究和临床诊疗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