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临床类别医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系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通过考核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