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产业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