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