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服务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服务和管理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分配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并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土地出让收益统筹使用,并应当分配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一定比例集体经济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