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其相关资料移交给设施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有关机构进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